2008年2月3日
维扬政发[2008]16号
太阳能光伏产业是我区近年来迅速崛起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新兴产业。大力发展并强化推进太阳能光伏产业,对我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促进我区太阳能光伏产业进一步做大规模、拉长产业链、提升竞争力,打造区域优势,根据市政府2007-2010年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规划,现提出我区促进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1、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前瞻性和可行性相结合,按照市政府提出的“突破上游、占领高地、做大中游、扩大应用”的发展目标,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府为引导,以招商引资推进要素集聚,以项目投入拉长产业链,以科技进步增强竞争力,依托现有产业优势,加强对先进技术和成果的吸收、消化引进、再创新,做大做强砷化镓单晶棒、单晶硅、芯片、太阳能电池等一批重点产品生产企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区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发展目标
到2010年,太阳能光伏产业实现产值100亿元,占全区规模工业总量30%以上,形成从单晶硅棒、切片封装到太阳能电池组件完整的产业链,使我区成为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区域性太阳能光伏生产基地。
二、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1、允许太阳能光伏产业生产企业(下简称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2、凡在我区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太阳能光伏产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企业以后年度比制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最长不超过5年。
3、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4、凡经有权部门认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08年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
6、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太阳能光伏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7、企业所有缴省、市以上规费,由区各有关部门帮助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本区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能免则免,不能免收的减半征收或按最低标准收取;本区各类中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8、符合《维扬区“双创”、“三重”奖励扶持政策办法》的企业,在享受有关政策扶持标准上上浮30%。
9、对企业的项目用地需求,区国土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和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上给予重点倾斜和优先安排;对投资规模达到省规定指标的,积极向上争取省点供项目用地计划。
10、对企业的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价可执行省政府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11、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太阳能光伏产业,凡在我区投资的各类太阳能光伏企业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投资项目达到一定规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先进技术的境内外大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专题会商办理。
12、放宽注册资本限制,鼓励企业以专有技术、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其最高出资额可放宽至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允许股份制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
13、鼓励企业引进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其引进人才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企业引进人才家属根据本人意愿,由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安置就业,子女由所在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就近入学,免收借读费。
14、对自带项目、技术的创业创新型人才(团队),由区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研论证后帮助引荐创业投资公司和市担保中心参与合作与担保;创业、创新成效显著的,择优给予相应资助。
15、企业引进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以个人名义购置非经营性物业或汽车的,由申请人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按其所缴房产契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50%给予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申请人购房当年上缴个人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额的3倍。
三、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快发展太阳能光伏产业
1、区政府成立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制订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产业发展过程中项目审批、要素供给、优惠政策的落实等各方面工作。
2、根据太阳能光伏产业特点,在维扬经济开发区内划定500亩设立太阳能光伏产业园,引导和鼓励各类投资者进入该专业园区兴办太阳能光伏生产企业。
3、加强专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七通一平”的要求,对基础设施有特殊要求的优先给予配套完善。
4、区政府设立扶持太阳能光伏产业专项发展基金(下简称发展基金),总规模200万元,光伏产品生产企业投产后至开票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当年新增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全额转入发展基金,不断增加基金规模,主要用于太阳能光伏产业公共技术平台的搭建、载体打造和企业技术开发的引导、应用示范工程的补助等。
5、区发改、财政、科技、外经贸等部门积极帮助企业完善项目条件,向国家和省争取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改造专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产业集聚区创新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帮助企业制订行业、产品标准和规范,力争在行业中取得领先地位。
6、按照扬州市政府《关于鼓励使用太阳能光伏产品的政府采购办法实施意见》,在经专家认定综合性价比合理的前提下,鼓励在政府采购、在我区范围内的广场、街道等各类城市建设工程中,优先使用太阳能光伏产品;工程中标后,经区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在发展基金中给予相应补助。 |